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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郭福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給付工資),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費用價額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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