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戴胤安
相 對 人 屋裡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瓊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屋裡義式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屋裡餐飲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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