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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大銘
相 對 人 城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有關勞方劉大銘請求事項,雙方同意以新臺幣1 萬8400元和解。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6 年2 月22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
有關勞方劉大銘之勞退金,資方同意將短少提撥金額(依勞保局核算之結果)如數向勞保局繳納。」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 年2 月8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劉大銘請求事項,雙方同意以新臺幣1 萬8400元和解。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6 年2 月22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
有關勞方劉大銘之勞退金,資方同意將短少提撥金額(依勞保局核算之結果)如數向勞保局繳納。」
,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2 月14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0812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取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全卷查閱無誤,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
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為證,堪認為真。
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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