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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原 告 王安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呈、林永欽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雖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2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原告僅繳納25,235元,尚欠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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