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006,2017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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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
債 權 人 陳正坪
債 務 人 陳桂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為本件請求固提出200萬元之借據及95,000元之匯款單為證,惟就逾2,095,000元部分之請求未予釋明,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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