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246,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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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債 權 人 游宇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啟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釋明請求利息自104年12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釋明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㈣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債務人購買產品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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