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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8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HAN QUOU VIET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PHAN QUOU VIET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PHAN QUOU VIET業於民國105年3月13日出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書函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PHAN QUOU VIET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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