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400,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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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
債 權 人 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債 權 人 禾香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債 務 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凡宇

債 務 人 林忠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部分給付,其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禾香生機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部分給付,其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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