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
債 權 人 張鑫成即張楙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東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因到期日為94年7月9日)?又請求利率6%之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債權之釋明資料?㈢本件債權已有94年票字第20698號之確定,得為執行名義,請釋明再請求之必要性?㈣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對請求之釋明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