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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
債 權 人 吳妙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民國106年4月26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並請具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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