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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0號
債 權 人 霖遠柚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忠建即菲力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菲力斯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訂購南亞塑膠、柚木特耐磨地板等建材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經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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