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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6號
債 權 人 蘇永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建緯即世鑫吊車起重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李健緯即世鑫吊車起重工程行其中李健緯之姓名是否有誤載,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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