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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
債 權 人 鄭東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禾彩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興禾彩廣告有限公司現設立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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