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001,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
債 權 人 鄭東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萌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萌順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2320169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民國98年9月10日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求利率為何?皆以具狀敘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