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黃郁雯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68958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 106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 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89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