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048,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債 務 人 卓綉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