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070,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曉明鴻運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麗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長泰、潘莉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㈡請陳報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之6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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