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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債 權 人 張鑫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溫煌、賴瑞修、張松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主張為標的東勢區東勢段石角小段0000-000、0000-0003、0000-0000、0000-0005、0000-0006之合法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補償之情形,為同條前項第五款規定即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定使用時,而與債權人所指債務人不願出租標的之情形未合,是請求難認有理,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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