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078,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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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
債 權 人 國產套房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筠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路南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對債務人路南國之管理費戶別為577-4號,而106年5月16日陳報狀所載對債務人管理費請求之戶別為2F-8,為不同戶之管理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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