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08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吳冠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聖詠、方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能辨識清楚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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