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吳冠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聖詠、方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能辨識清楚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