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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吳冠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聖詠、方蘭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能辨識清楚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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