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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左詠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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