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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冠文即陳水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冠文於民國90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592,078元正未給付,其中176,524元為本金;
354,557元為利息;
60,9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冠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195,534元正未給付,其中52,050元為消費款;
141,420元為循環利息;
2,0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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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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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冠文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76524│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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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冠文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050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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