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38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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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
債 權 人 劉明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其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票號:CH653526)未載發票日,而為無效票,是債權人之請求難認有理,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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