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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堯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勝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即宇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及債務人更名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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