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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
債 權 人 詹凱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名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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