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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5號
債 權 人 蘇晉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五南之繼承人、張阿清之繼承人、張
標之繼承人、江清水之繼承人、陳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地價稅單影本(查狀載證物欄證物未附)及代繳地價稅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㈣釋明本件請求金額。
㈤陳報本件債務人完整且正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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