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7號
債 權 人 文心凱旋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旻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管理費$1930如何計算?又催繳督促程式費用$2000請求之依據?又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請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