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金進佶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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