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煒竣、蕭淑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林淇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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