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45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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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佳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6998870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25,669元正未給付,其中23,083元為消費款;

1,38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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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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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佳慧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8583 │          │4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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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佳慧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500元│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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