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49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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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
債 權 人 陳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名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狀附證據均無從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新臺幣000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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