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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
債 權 人 張陳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金燕、呂國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規定,應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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