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
債 權 人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珊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聲請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判決是否為同一債權。
㈡就返還工程款新臺幣465,000元部分之請求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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