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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培綸
債 務 人 李青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培綸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五專部)及南開科技大學(四技部)時,邀同債務人李青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79,176元整,其中附表編號1至2係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及附表編號3係101年8月23日各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整,動用期限分別自100年2月15日起與101年8月23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1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李培綸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17,00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李青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4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3紙(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四)利率資料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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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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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青憲、李│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0940 │培綸 │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青憲、李│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1604 │培綸 │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青憲、李│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4456 │培綸 │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青憲、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940 │培綸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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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青憲、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604 │培綸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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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青憲、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456 │培綸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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