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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奕喬、徐麗敏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本件違約金起算日期為何?倘原聲請狀載有誤,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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