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54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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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紀長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紀長宏於民國93年7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1600070000079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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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紀長宏    │自民國09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39945 │          │03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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