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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涂鳳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貳佰伍拾元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五期計算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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