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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謝銘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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