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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50號
債 權 人 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振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陳報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事項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請求金額,二者不相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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