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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李龍輝
債 務 人 曾宜蓁
一、㈠債務人李龍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李龍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曾宜蓁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李龍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李龍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曾宜蓁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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