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褘旭、陳彥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就正卡、附卡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