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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劉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⑵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⑴⑵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⑵按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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