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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寶煌即林許冬暖之繼承人、林慧亭即林許冬暖之繼承人、林家慶即林許冬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債務人林許冬暖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南投地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㈡補正許賴春額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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