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2210,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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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
債 權 人 李耀鑫
債 權 人 張茂雲
債 權 人 柴惠珍
債 權 人 魏瑞江
債 權 人 鄒美蓮
債 權 人 呂淑芬
債 權 人 陳秀卿
前列李耀鑫、張茂雲、柴惠珍、魏瑞江、鄒美蓮、呂淑芬、陳秀卿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碧蓮、賴水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請釋明債權人等七人共同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之釋明資料?㈡請求利率6%及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付違約金之依據各為何?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約定清償日期之相關事證?,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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