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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 權 人 林寶樹
債 務 人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宜
債 務 人 林妙芬
一、㈠債務人林妙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利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4年6月13日 │100,000元 │104年6月15日 │ZQ0000000 │├──┼────────────┼───────────┼───────────┼───────────┤│002 │104年7月8日 │300,000元 │104年7月8日 │ZQ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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