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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國強
債 務 人 林炫佑
債 務 人 林祥仁
債 務 人 徐燕雪
一、㈠債務人林炫佑、林祥仁、徐燕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林炫佑、林祥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炫佑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林祥仁、徐燕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78,407元整,另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林祥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286,47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炫佑自民國106年02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74,033元,及自民國106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林祥仁、徐燕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炫佑、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二點│
│ │387555│祥仁、徐燕│1月13日起 │ │一五 │
│ │元 │雪 │ │ │ │
├──┼───┼─────┼──────┼──────┼───────┤
│ 002│新臺幣│林炫佑、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二點│
│ │286478│祥仁 │1月13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炫佑、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7555│祥仁、徐燕│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炫佑、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6478│祥仁 │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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