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2718,2017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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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債 權 人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觀21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觀21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時未提出劉榮貴為大觀21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之證明,且亦未提出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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