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29016,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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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景昌即陳宋勇發即陳勇發即宋勇發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陳景昌即陳宋永發即陳永發即宋勇發」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景昌即陳宋勇發即陳勇發即宋勇發」。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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