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0795,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95號
債 權 人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務人為何,及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㈣請提出支票票號A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請提出債務人購買板模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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